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与国防费统筹列支。其增长应当与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发展需求以及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