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或者调整当年训练任务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