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或者调整当年训练任务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