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二十六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结合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和人员特点,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等时机,采取以连(分)队为单位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六课时。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