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国家统一的符号、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