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的应急队伍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纳入本级应急力量体系统一建设,并参照现役部队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强市(州)和县(市、区)直属民兵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