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预编到现役部队人员、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和基干民兵,其工作(学习)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或者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接到召回通知必须按时归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