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预编到现役部队人员、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和基干民兵,其工作(学习)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或者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接到召回通知必须按时归队。

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