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兵役机关应当按照政治、身体和技能等条件要求,及时对参加预备役登记的适龄公民进行兵员确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入队后的政治考察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