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适龄公民的相关信息。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