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凡本省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可以预编到现役部队,也可以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根据军事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男性公民参加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