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国防动员专业队伍属于普通民兵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村和适龄兵员在三十人以上具备编兵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不具备编兵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组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