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编组实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相结合择优选编的方法。

根据需要,可以将户籍不在本编组行政区域但在所编组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编入后,编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