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第十三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应当保持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交流时,应当先征求有任免权限的军分区(警备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意见;兼任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军官的,还应当征求预备役部队的意见。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需要调整交流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