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第十二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任免。预备役军官的编配、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