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任免。

预备役军官的编配、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