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