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