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实验室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