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执业兽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