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执业兽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