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登记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或者违规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五)销售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六)不做诊疗记录;(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