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