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对牛、羊、家禽等动物逐步实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