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条已修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