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