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疫情预警标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人畜共患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扑灭疫病。其他动物疫情发生时,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