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临床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