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藏医药工作,由州、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藏医药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