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