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和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