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省农村能源工程和产品的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农村能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以上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