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排放交易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