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持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价证书。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持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