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