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鉴定、直管公房维修养护、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