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