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