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