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危险房屋经鉴定需要拆除重建,但房屋产权人无力重建或者自愿放弃重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或者收购房屋后予以治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