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已出租的危险房屋经鉴定不属于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支付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