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