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