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危险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未能对危险房屋治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任何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可以先垫资治理,再依法向其他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追讨相关治理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