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房屋所有人逐年改造。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