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