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