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