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的三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