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的房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应急检查,并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