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在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