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