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向全体业主通报,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协助组织鉴定、维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