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