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房屋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安全责任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