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必须实行火葬而擅自土葬或送寺庙焚化的,死者家属属于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纵容、支持干部、职工违法土葬或送寺庙焚化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同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